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1328号罪犯靳有栋,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靳有栋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靳有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靳有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靳有栋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霈
审判员 赵丽艳
审判员 李 俐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韩 风马莉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