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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46号

郑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刘平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汪宣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