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刘平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汪宣浩 更多数据:
郑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刘平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汪宣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