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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0273号

唐从林与黄家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从林,黄家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273号

申请执行人:唐从林,男,1957年7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家富,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唐从林申请执行黄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立案标的为356550元。经查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变现,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一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晋圣军

审判员 惠 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