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471号
原告:李某。
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立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日泓 来源:
李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471号
原告:李某。
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立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日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