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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1471号

李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471号

原告:李某。

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立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日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