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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70号

牟遗君与重庆市万州区名渝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牟遗君,重庆市万州区名渝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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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70号

原告:牟遗君,男,194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夏宇,重庆荣东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懋超,重庆荣东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名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河街道玉城村七组,组织机构���码55678698-5。

法定代表人:罗琴琴,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有为,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德华,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牟遗君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名渝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渝家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徐增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遗君,被告名渝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有为、邱德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牟遗君诉称,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管理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作7000元,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故诉来贵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000元。

被告名渝家具公司辩称,拖欠工资属实,只是被告资金紧张,暂时无力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经结算被告名渝家具公司还欠原告工资7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的工资发放花名册和双方的陈述可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名渝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牟遗君工资等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负担。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

审判员  徐增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田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