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1098号罪犯陈镜,女,1987年1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以(2008)沪一中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3年9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陈镜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镜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8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霈
审判员 赵丽艳
审判员 李 俐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韩 风马莉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