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2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号院*号楼*层***号七克拉A2-217。负责人朱天水,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达成,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现于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
上诉人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水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曾达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水事务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珊
审 判 员 郭 菁
代理
审判员 孙兆晖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