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终字第101号原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5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曾因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07年4月10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被扣押的鸟铳一支,予以没收,由武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武平县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鸣
审 判 员 贺 维
代理
审判员 邱 旭 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婧(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