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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633号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信军、袁娜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信军,袁娜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633号

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忠辉。

委托代理人:胡颖燕。

被告:陈信军。

被告:袁娜斯。

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信军、袁娜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信军、袁娜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利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代

书 记员  胡清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