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文才刚,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文颖,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贵州骏马奔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乐天路乐天小区71号。法定代表人秦德华,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才刚诉被告贵州骏马奔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才刚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才刚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才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文才刚负担。
审判员 周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洪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