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人张传斌,男,1964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艾荣付,男,1972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东凤,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奇仕实业有限公司,住繁昌县孙村镇。
法定代表人:艾荣付,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传斌与被执行人艾荣付、刘东凤、芜湖市奇仕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镜民一初字第01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艾荣付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