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96号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毛杰。委托代理人曹静琼。被告陈月玲,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陈月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郑媛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