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077号

栗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077号罪犯粟勇,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攀东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粟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粟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粟勇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粟勇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粟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止获考核积分127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粟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粟勇予以减刑六个月。刑期至二О一九年六月六日止。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审 判 员 罗 春 秀

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