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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741号

魏超与孙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01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超,孙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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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魏超,居民。被执行人孙波,成年人���居民。本院在执行魏超与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池成湖

审判员  高崇钧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