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性,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执行人王小坡,男性,汉族,地址乐亭县。王静与王小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3)乐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小坡未按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王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6.127万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乐亭县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乐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乐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守国
代理
审判员 崔士强
代理
审判员 闫文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