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X,女,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2月6日依法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婵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7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陈XX在普宁市里湖镇新地内村住家里,开设一麻将赌摊供人赌博,累计参赌人数共约30人,从中抽水牟利共约人民币6000元。2014年12月10日14时许,公安机关到该赌摊查处,抓获陈XX及参赌人员潘XX、潘X丰、黄XX、邱XX、林XX,现场缴获赌具及赌资等物品。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现场及赌具的相片、公安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陈XX在普宁市里湖镇新地内村住家里,摆放一麻将桌供人赌博,每次抽头人民币150元,累计参赌人数共约30人,从中牟利共约人民币6000元。同年12月10日14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抓获陈XX及参赌人员潘XX、潘X丰、黄XX、邱XX、林XX,缴获赌具及赌资等物品。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陈XX、证人潘XX、潘X丰、黄XX、邱XX、林XX等人辨认无误的作案现场及赌具的相片。2.公安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12月10日14时30分许,普宁市公安局里湖派出所民警对陈XX平房进行检查,查获陈XX开设的赌摊,从被告人陈XX处提取赌具麻将一副及赃款150元,并扣押到参赌人员潘XX、潘X丰、黄XX、邱XX、林XX等人身上部分赌资。3.证人潘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10日下午,他到陈XX位于普宁市里湖镇新地内村乐客小站旁边的一间平房里,跟潘X丰及另外一男一女以麻将进行赌博,林XX则在旁边买码,陈XX从中抽取150元作为茶水费。潘XX还从侦查机关提供的相片中指认出陈XX。4.证人潘X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10日下午,他到“阿云”位于普宁市里湖镇新地内村乐客小站旁边的一间平房里,跟潘XX及另外一男一女以麻将进行赌博。过了一会儿,林XX也过来在旁边买码。“阿云”从头三盘“自摸”的人各抽水50元,共抽水150元作为茶水费。他还从侦查机关提供的相片中指认出被告人陈XX就是提供场地、赌具的“阿云”。5.证人邱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10日,她到陈XX位于普宁市里湖镇新地内村乐客小站旁边的一间平房里,跟潘XX、潘X丰、黄XX四人以麻将进行赌博,后林XX到陈XX家里,在旁边进行买码。陈XX每次抽取150元作为茶水费。邱XX还从侦查机关提供的相片中指认出陈XX。6.证人林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10日下午,他到“阿云”位于普宁市里湖镇新地内村乐客小站旁边的一间平房里时,看见潘XX、“阿锋“及另外一男一女共四人以麻将进行赌博。“阿云”从头三盘自摸的人抽取50元作为茶水费后,他在旁边买码。林XX还从侦查机关提供的相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陈XX就是提供场地、赌具的“阿云”。7.证人黄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10日下午,他到“阿云”位于普宁市里湖镇新地内村乐客小站旁边的一间平房里,跟潘XX及另外一男一女以麻将进行赌博。过了一会儿,林XX也过来,在旁边买码。“阿云”从前三盘“自摸”的人各抽取50元作为茶水费。黄XX还从侦查机关提供的相片中指认出被告人陈XX就是提供场地、赌具的“阿云”。8.被告人陈XX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7日至2014年12月10日期间,她在普宁市里湖镇新地内村的家中摆放一台自动麻将桌供他人赌博,每次从由头三轮自摸赢钱的人中各抽取50元,供人赌博40次左右,共牟利6000元左右。2014年12月10日下午,潘XX等五人到其家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XX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陈XX所犯罪名成立。鉴于陈XX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陈XX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叶枫
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
人民陪审员 江红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邱渝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