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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00512号

赵金杰与曲歌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金杰,曲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512号申请执行人赵金杰,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曲歌,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赵金杰与被执行人曲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该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曲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见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晓峰

审判员  王 焜

审判员  王 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