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晋光泮,男,192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晋春苗,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仁寿县。申请执行人晋良省,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李朝玉,男,194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袁术容,女,194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晋光泮、王秀英、晋春苗、晋良省申请执行李朝玉、袁术容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的(2009)简阳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款43914.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恢字第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世忠
审判员 钟 山
审判员 施奇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杨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