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初字第661号原告秦涛(秦文涛)。委托代理人李清彬,广平县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长江。
原告秦涛诉被告董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涛委托代理人李清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长江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状副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涛诉称,2012年秋,被告在山东济南承包消防安装工程,被告雇佣原告在工地干活,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6500元未付,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出具欠款证明二份,并承诺2014年1月1日前还清,经催要被告不予偿还。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工资款6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董长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秋,被告在山东济南承包消防安装工程,被告雇佣原告在工地干活,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6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两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董长江欠原告秦涛工资的事实清楚,被告董长江理应积极履行偿还欠款,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董长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涛工资款6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长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文素代
审判员 栗 晴陪 审 员 郭妹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常 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