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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76号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美华、陈广涛、李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美华,陈广涛,李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76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克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建军,董官屯信用社专资管理员。被告刘美华,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广涛,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淑华,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美华、陈广涛、李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美华、陈广涛、李淑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美华、陈广涛、李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黄先锋

审 判 员  谷家俊

人民陪审员  王怀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忠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