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76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克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建军,董官屯信用社专资管理员。被告刘美华,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广涛,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淑华,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美华、陈广涛、李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美华、陈广涛、李淑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美华、陈广涛、李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黄先锋
审 判 员 谷家俊
人民陪审员 王怀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忠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