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23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88号。负责人蒋海兴,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费莉萍,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魏,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凹凸彩印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利群路西侧。投资人汝孝霞,该厂厂长。被告吴江市天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临沪经济开发区黎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任冬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届秋。被告钮碧园。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被告苏州凹凸彩印厂、吴江市天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沈届秋、钮碧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夏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272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 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秋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