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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商初字第0237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苏州凹凸彩印厂、吴江市天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苏州凹凸彩印厂,吴江市天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沈届秋,钮碧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23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88号。负责人蒋海兴,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费莉萍,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魏,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凹凸彩印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利群路西侧。投资人汝孝霞,该厂厂长。被告吴江市天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临沪经济开发区黎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任冬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届秋。被告钮碧园。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被告苏州凹凸彩印厂、吴江市天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沈届秋、钮碧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夏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272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 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秋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