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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民初字第1961-2号

徐莉、吴桂平与吴桂平、姜志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徐莉,吴桂平,姜志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1961-2号

原告:徐莉。

被告:吴桂平。

被告:姜志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莉与被告吴桂平、姜志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68元,依法减半收取98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34元,由原告徐莉负担。

审 判 长  钱厚明

审 判 员  夏志宏

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肖小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