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00863号原告葛某某,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葛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马晓明
代理
审判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