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王巧玲,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鲁改国,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霍遂旺,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王巧玲、鲁改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霍遂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汝民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民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顺奇执行员 王光辉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亚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