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348号原告郭XX,男,生于1972年12月11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新阳镇郭王村。委托代理人王YY(系被告郭XX的妻子),女,天水市麦积区新阳镇郭王村农民。住该村。被告王XX,女,生于1967年1月1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新阳镇桥子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郭XX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郭XX负担。退还原告郭XX610元。
代理
审判员 苏晓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建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