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冯万明,
被执行人:肖燕,本院在执行冯万明申请执行肖燕关于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及其丈夫均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棋柱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覃孟孚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梁加灵 来自:
冯万明申请执行肖燕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冯万明,
被执行人:肖燕,本院在执行冯万明申请执行肖燕关于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及其丈夫均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棋柱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覃孟孚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梁加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