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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83号

冯万明申请执行肖燕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万明,肖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冯万明,

被执行人:肖燕,本院在执行冯万明申请执行肖燕关于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及其丈夫均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棋柱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覃孟孚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梁加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