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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执字第483号

耿国润与王明德、王法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国润,王明德,王法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耿国润。被执行人王明德。被执行人王法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国润与被执行人王明德、王法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明德已按(2013)源民初字第898号民事调解书履行51561元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执字第483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

代理

审判员  王东宝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