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陈贵旺,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林先高,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告郭小妹,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旺与被告林先高、郭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陈贵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贵旺负担。
审 判 长 叶泽丰
审 判 员 张宏卿
代理
审判员 张初声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立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