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儒。被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薛经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朱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