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中民一初字第00112号
原告:王桂华,女,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代理人:于明,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延河,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华诉被告裴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60元,减半收取12080元,由原告王桂华负担。
审 判 长 马晓梅
审 判 员 徐振强
代理
审判员 温 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纪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