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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中民一初字第00112号

王桂华与裴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桂华,裴延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中民一初字第00112号

原告:王桂华,女,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代理人:于明,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延河,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华诉被告裴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60元,减半收取12080元,由原告王桂华负担。

审 判 长  马晓梅

审 判 员  徐振强

代理

审判员  温 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纪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