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715号原告高秀文。被告宽城泰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思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云,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贺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文与被告宽城泰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商贺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高秀文负担。
审 判 长 宋敬宏
代理
审判员 袁国吉
人民陪审员 王 彪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