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执审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周加琳,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张女连,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211-06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3日以被执行人周加琳、张女连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211-06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周加琳、张女连征收社会抚养费54180元。该决定书于2014年7月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周加琳、张女连。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征收决定。2014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54180元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211-06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周加琳、张女连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211-06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未缴纳的5418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明
审 判 员 胡绍清
审 判 员 廖周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孔喜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