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914号原告李生明。被告榆林市浩泽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顾新荣。被告刘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明与被告榆林市浩泽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顾新荣、刘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生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生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明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90元,全部退还原告李生明。(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叶 蔚
审 判 员 张 锐
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绥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