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民初字第05914号

原告李生明与被告榆林市浩泽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顾新荣、刘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生明,榆林市浩泽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顾新荣,刘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914号原告李生明。被告榆林市浩泽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顾新荣。被告刘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明与被告榆林市浩泽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顾新荣、刘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生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生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明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90元,全部退还原告李生明。(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叶 蔚

审 判 员  张 锐

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绥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