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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茅民初字第70号

窦吉迎与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窦吉迎,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茅民初字第70号原告窦吉迎,农民。被告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法定代表人谢兴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吉迎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吉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吉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窦吉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戚厚碧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