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006号
原告:李心兵,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宋咏,濉溪县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永强,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心兵诉被告雷永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心兵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李心兵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心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心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同威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叶建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