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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00985号

马继学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继学,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985号

申请执行人:马继学,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伟,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市民。马继学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226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刘伟偿还马继学借款1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继学于2014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文政

审判员  张世东

审判员  张明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韦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