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985号
申请执行人:马继学,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伟,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市民。马继学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226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刘伟偿还马继学借款1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继学于2014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文政
审判员 张世东
审判员 张明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韦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