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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执字第1241-2号

李洪雁、刘堃与李宏伟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洪雁,刘堃,李宏伟,马庆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241-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雁,女,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刘堃,男,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宏伟,女,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马庆亿,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李洪雁、刘堃与李宏伟、马庆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2013)济民一终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济民一终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安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田德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