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241-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雁,女,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刘堃,男,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宏伟,女,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马庆亿,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李洪雁、刘堃与李宏伟、马庆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2013)济民一终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济民一终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安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田德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