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62号原告袁梦娇,女,汉族,2003年8月24日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法定代理人闫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袁梦娇母亲。被告袁双珍,女,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梦娇诉被告袁双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梦娇于2015年4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梦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梦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梦娇负担。
审判员 石海滨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樊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