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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62号

袁梦娇与袁双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20-06-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袁梦娇;袁双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62号原告袁梦娇,女,汉族,2003年8月24日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法定代理人闫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袁梦娇母亲。被告袁双珍,女,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梦娇诉被告袁双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梦娇于2015年4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梦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梦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梦娇负担。

审判员  石海滨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樊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