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会民初字第88号原告金鑫,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一公司深井40559队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牟玉平,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达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科新街一号。负责人焦宗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晓东,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职工,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鑫与被告牟玉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鑫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鑫负担。
审 判 长 刘增华
人民陪审员 王 良
人民陪审员 王洪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