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58号
原告:焦某,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711423687。
被告:段某,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以原告与被告的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彪第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