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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58号

焦雪艳与段永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焦某,段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58号

原告:焦某,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711423687。

被告:段某,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以原告与被告的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彪第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