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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885号

卢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卢某某,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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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885号

原告:卢某某,女,汉族,1989年4月11日出生。

被告:牛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国宁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乔有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