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32号申请人宋承阳,男。被执行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林邦,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宋承阳申请执行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施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宋承阳工程款120000元,因被执行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3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博南支行开设有银行账号。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博南支行的银行帐号XXXXXX上的7644.80存款元至施秉县人民法院的专用账户上(户名:XXX;帐号:XXXXXX;开户行:XXX),同时对该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百忠
审判员 杨林友
审判员 崔建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浩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