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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99号

胡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99号原告胡某。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 锦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学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