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159号
原告:李军武。
被告:张国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武诉被告张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武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军武负担。
审判员 施 璟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