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钟民初字第2375号

范守中与范奇、许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21-09-09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xx;范x;许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钟民初字第2375号 原告范xx。 委托代理人王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x。 被告许x。 原告范xx诉被告范x、许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杨风庆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曹佳义、戴晓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xx的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x、许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xx诉称,2014年7月28日,被告范x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用于常州xx公司资金周转,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9月28日,被告许x系被告范x的妻子。现还款期限届满,原告经向两被告催要未果。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8日至实际还款日。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范x、许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范x向范xx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范xx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正,借款用于常州xx公司资金周转,借款时间为2014年7月28日,还款日期为2014年9月28日。借款时间为2014年7月28日。 另查明,范x与许x于1985年6月26日登记结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结婚申请书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范xx与被告范x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范x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范xx请求被告范x归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在借款期内应按无息借款处理,超出借款期限的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故利息的起算日应为2014年9月29日。被告许x与范x系夫妻关系,其未能证明上述款项为范x个人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许x应与范x共同归还借款。被告范x、许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及实体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范x、许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xx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00元由被告范x、许x负担(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风庆

人民陪审员  曹佳义

人民陪审员  戴晓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