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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60号

徐学付、余建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学付;余建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徐学付,男,1934年生,汉族,1954年生,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被

申请执行人:余建锋,男,1974年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县。关于徐学付申请执行余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余建锋支付徐学付案款3046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徐学付于

二0一五年一月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余建锋每年来履行案款7000元。分别于2015年8月底给7000元、2016年12月底给7000元、2017年12月底给7000元,2018年12月底履行完所有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60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勇

代理

审判员  赵继华

代理

审判员  杨建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