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徐学付,男,1934年生,汉族,1954年生,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被
申请执行人:余建锋,男,1974年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县。关于徐学付申请执行余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余建锋支付徐学付案款3046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徐学付于
二0一五年一月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余建锋每年来履行案款7000元。分别于2015年8月底给7000元、2016年12月底给7000元、2017年12月底给7000元,2018年12月底履行完所有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60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勇
代理
审判员 赵继华
代理
审判员 杨建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