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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首民初字第106号

裴某甲诉裴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裴某甲,裴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首民初字第106号原告裴某甲,男,汉族,1941年10月21日生。被告裴某乙,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生。

原告裴某甲诉被告裴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裴某甲于2015年4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裴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35元,由原告裴某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建祖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水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