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一初字第00422号

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帅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帅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422号

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帅兰,女,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帅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帅兰已将物业费全部缴纳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云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房丹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