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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88号

季玉丽与宗先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季玉丽,宗先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88号原告季玉丽。被告宗先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宗先来所有的无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或查封价值15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宗先来所有的无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或查封价值15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丛延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代

书记员 牛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