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724号
原告:陈莹莹,女,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1119870622004X。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新兴东亚城长甸南委9栋1单元15层30号。
被告:李大程,男,汉族,1985年10月9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1119851009001X。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莹莹与被告李大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莹莹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姜德宽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丽英 来自